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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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施:工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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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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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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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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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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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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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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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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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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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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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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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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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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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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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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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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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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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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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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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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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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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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