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应参加污水处理厂验收的相关单位,除本条 中规定的单位,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水务、环保等担负相应社会职责的机构也应参与验收,建设单位或验收的组织者也可邀请具备同等资质的其他单位参与工程验收。
3.1.2 凡参加工程验收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能力、工作职务和工作业绩等,如组织或主持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组织或主持单位(子单位)工程、设备的试运转及综合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3 建设单位应针对污水处理厂工程特点组织编制质量验收计划,应有组织、有步骤、有程序地进行,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全过程。验收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3.1.4 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应按使用年限和使用频次进行检验。
3.1.5 本条对检验方法作出了要求,应使检验、检查方法简单易行,准确可靠,验收时便于操作实用。不适用文中所述检验方法的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确定验收方法及依据的标准要求。
3.1.8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3 合同类文件、勘察设计类文件、施工类文件应是完成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验收的依据。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工程会议记录也应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及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材料和设备进场时的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设备及配件、材料及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2)电气机电设备安装说明、电路原理图和接线图,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和保养手册,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等。
3)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的软件、硬件设计、清单、设计说明及有关文件;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中所用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等。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