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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 :   2 —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 4.1.7 !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 1: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 】   2》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 ! 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  !。 1  冷热风【机组1.8》0;:   2!  冷热水机组2.!00 》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是指设计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即冬季】。。。室外侧温度为供暖】计算温度《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 , 4.1.9 【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 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或?E,C(: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 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 ? :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  ?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   《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1.1—0,-1取值(》℃); —。   》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2取值; 》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3取【值; —    》∑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 :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4取】值 【  注管网主干【线长度∑L如下【确定 》 ,    1.【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 ,    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100【m确定? 表【4.1.10—-1  △T取【值表: 【。 《 表4.1.1【0,-,2 A?取值表? : , — ?  注?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 表4.【1.10-3  】。管道系统的B取值表! ? 【   注1.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     】2.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 表4.1—.1:0,-4管道系》统的α取值和计算】式 : — 《。 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 —。   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 —   3 【。 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 173)和相关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 :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 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F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 δ'm》。in:=λ'mδmin/!λm ?(4.1.13)】。 式中 ! ,δ'min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    δm【。in附录F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    λ'm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 λm附《录F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