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已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符合性评价,监督检查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和许可条件的符合性;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整改。

    对于适用性检查或者机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航空研究或者安全风险评估。

    适用性检查与符合性评价的形式包括文件审核与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年度适用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频次、检查方式等,并按计划严格落实检查任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或者根据本辖区机场运行安全形势,开展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

第四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符合性评价后,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符合性评价意见,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相关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机场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对机场管理机构的适用性检查、符合性评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