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