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3-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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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十年多。十年来,我国工业技术发展迅速,煤矿的给水工程技术以及煤矿建设对设计规范的要求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规范的内容需要重新审视,及时修订。根据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规律,应对原规范执行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各种反馈意见,解决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修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最新要求,修订成一部符合新规定,满足新情况,更加完善的工程技术标准。使本规范能够更好地发挥统一技术口径、推广先进技术、保证设计质量的作用,促进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及劳动卫生水平更进一步提高。

1.0.2  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是矿井设计的一部分,其适用的矿井规模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保持一致。

    本规范虽然是一些基本的要求,但毕竟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制定的,许多老矿井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如果这些矿井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有条件进行改造,也应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

    井下消防、洒水指的是用于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供水系统及其功能;黄泥灌浆系统、乳化液系统及水砂充填系统等井下用水设施与上述井下消防、洒水的功能、性质不同,不可能或不宜由一个系统实现,故都不包括在井下消防、洒水范围之内。若确实存在着利用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比较合适的不常见的功能或用水项,例如井下降温给水或地层减压注水、紧急避险设施供水等,不妨纳入统一系统设计。但这种情况应在工程的名称上加以额外说明。例如“井下消防、洒水及降温给水系统”等。但本规范的内容并不涉及非常规用水项的设计标准问题。本规范为给扩展应用创造条件作了一些与系统设计相关的规定,但并非对扩展功能的主要设施设计作规定。设计这部分内容时应依据另外的标准。

    很明显,井下不用水的防、灭火和防尘措施均不属于消防、洒水系统的功能和本规范所应涉及的内容。

1.0.3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是现代矿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内、外的资料都证明:在井下外因火灾的灭火、工作面和巷道的防尘等重要工作中,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起着无法取代的作用。《煤矿安全规程》、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等标准中对煤矿井下防尘、灭火供水设施的要求均有若干强制性的规定。

    由于我国煤矿井下机械化、电气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井下因电器升温、漏油以及机械装置的运动部件与接触到的物体摩擦生热造成起火的概率也大大提高。据统计,全国重点煤矿在一年中较大的外因火灾约二十次。其中一些煤矿由于及时动用了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火被迅速扑灭。但也不乏因给水系统不能发挥作用,火灾得以扩大,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的例子。根据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资料。美国1970年以前,全国各煤矿井下延时半小时以上火灾的统计资料平均每年也为二十次左右。由于技术的改进,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个数字稳定为每年十次。在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制定的《煤矿防灭火标准》NFPA120、《烟煤矿井井下防、灭火标准》NFPA123中对井下供水系统设计和管理的规定占了大量的篇幅。

    几十年来,我国煤矿井下防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井下工人从开始接尘到发现尘肺病的“平均患病期”在20世纪50年代为16年,到90年代延长到26年~27年。然而最近二十年来,采煤综合机械化发展迅速,大功率机械对煤体的切割和磨削、煤的输送机械相对于气流的高速运行等现象的影响在扩大,这就使井下的产尘量,特别是呼吸性粉尘的产尘量显著增加。这种情况给井下防尘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加强防尘工作的力度,井下工人尘肺病的患病率就有反弹的危险。

    国外资料表明:最近一二十年中,发达国家的长壁采煤工作面在产量突飞猛进的同时,也为产尘量的增加和空气中含尘量的超标问题所困扰。国外研究和实践的结论认为:切实地搞好井下洒水系统仍是诸多防尘技术措施中的最佳选择。

    同时,做好防尘工作对于防止井下煤尘爆炸事故也是至关重要的。

1.0.4  本条强调要按规范规定来设计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轻视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作用,降低标准、遗漏某些重要环节或不能提供充分发挥系统功能的条件。都是不符合保证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改善井下劳动卫生条件的宗旨的。但只有经济合理的设计才能顺利实施,故设计在考虑技术先进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降低建设费用、节约使用成本。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与矿井工程同时设计才能有效实现设计优化,而且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三同时也是矿井实现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的保障之一。

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是整个矿井生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与矿井的其他部分密切相关。比如采、掘、运输系统,井下通风、排水、动力系统。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既为这些系统服务又需要这些系统为自己的建设和运行创造条件。各专业之间必须互相协调、整体优化,实现安全、文明、卫生地进行煤炭生产的共同目的。

1.0.7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而《煤矿安全规程》的安全技术规定十分详细、全面,故尽管《煤矿安全规程》未列入引用标准名录,在井下各种设施的设计中也有要把它当作设计标准来执行。比如本规范第6.1.9条、第9.3.2条、第10.0.9条这3条中所提出的关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组件自身带来的安全性问题都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具体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