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3-2016 建标库

9.2  泵站建筑、硐室

9.2.1  地面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9.2.2  井下固定加压泵站应由集水池硐室、加压泵硐室及电器硐室组成。

9.2.3  电器硐室可与水泵硐室合并成一个硐室。当采用潜水电泵时,可不设专用的泵房硐室,但电器硐室或附近巷道内应有水泵检修的场地。

9.2.4  井下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的蓄水容积不应小于最小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体积之和。最小调节容量应按最大水泵10min的抽水量计算,消防储备水量应按10min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2  水池超高不应小于0.3m。

    3  水池检修用的栈桥或其他人行通道宜高于最高水位0.3m。

9.2.5  泵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