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管道敷设
8.3.1 立井井筒内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井筒中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靠近井壁并保持检修操作所需的距离。其位置应与井筒内的其他设施相互协调。
2 立井中的管道应每隔100m~150m设一个承受管道荷载的立管托座。
3 井筒中消防、洒水管道的全部重量及水动力荷载,应通过立管托座传递到固定于井壁的承重梁上。
4 两个管托座之间的管道上应设一个伸缩器。伸缩器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最大水压,其伸缩量应大于管道在温度及荷载变化下可能发生的长度变化量的2倍,且不应小于20mm。
5 立井井筒管道应设立管支架,并应用管卡将立管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位置应与罐道梁等构件的位置协调。两个立管支架的间距可按表8.3.1确定。立管支架可固定在由井壁支承的梁上,也可采用锚杆直接固定在井壁上。
表8.3.1 立管支架间距
8.3.2 水平巷道中钢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内敷设的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构件固定。管道及固定件的位置不应妨碍人员和运输设备的通行。沿巷道底板敷设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0.3m,布置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1.8m。
2 巷道的直线管段应设支承管道重量的滑动支架,并应用管卡固定管道。两支架的间距可按表8.3.2确定。
表8.3.2 钢管水平管支架间距
3 需要时,可采用吊架代替滑动支架。当采用锚杆在巷道顶部固定吊架时,大于DN200管道的两个吊架的间距不应超过5m。
4 水平巷道的直线段宜每隔100m左右设一固定支架,并应在每两个管道拐弯点之间的直线管段上设一个固定支架。
5 直线管段的每两个固定支架之间宜设一个管道伸缩器。
8.3.3 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中钢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内的管道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外,应设承受下滑力的斜管托座。在倾斜坡度小于摩擦系数对,可用固定支架代替斜管托座。
2 每两个托架之间宜设一个管道伸缩器。
3 斜管托座或倾斜巷道的固定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下滑力。
8.3.4 矿用非金属复合管道的支架间距可按表8.3.3确定。倾斜巷道中的塑料复合管道宜采用固定支架。
表8.3.3 矿用非金属复合管道支架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