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用水点?装置:。
》。
:
6.1 】灭火装置
!
?6.1.1》 ,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
6:.1:.2 ?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
《。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2 】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