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 用水点装置!
】
:6.1? 灭火《。装置
《
6.1!.1 ?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
,
6.1.》。4 :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1《 ,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 采区的《上、下山口
!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
:
2 【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