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用》水,点,装置
》
?
6.1 】 ,灭火装置
【
:
?6.1.1》 ,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 , 1 《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
—3 :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
: , 2《 ,。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
】4 :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 【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