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用水点装置
】。
:
6.】1 灭《。火,装置
—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6.1.3 —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2 :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
?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 3 《 采区的上、下【山口: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
—。3 :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3! ,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