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用水!点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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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灭】火装置
》
,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6.1.》3, ,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 ,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 采区的上》、下山口《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4 —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