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用水点装】置
【
6》.1 灭火装置】
,。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
,。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2 】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
,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