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用水点装置
6.1 灭火装置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