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用水点装置
【
,
》
?6.1 灭—火装置
】
:
6.1.1 【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 ,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
:。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 3 ?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
—4 :。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
,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6.1.7 —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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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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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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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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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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