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用水!点装置
【
6【.,1 ?灭火装置
】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2 》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4 —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3 : 采区的上、下山】口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 1 —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