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用水点装!。置
【
?
6.?。1, 灭火装置
【
《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 《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 , 《。 2)采区各上!、下山口;
】
:
, ? : :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
— , ?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
《 — :5)掘进巷道迎头;!
《
?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
《 》7)胶带输送机机头!
,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 , , 》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
】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 ,。 :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
【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
— ,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
》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
》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6.1.5 —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
【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
?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
,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
》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
?。 ? ,3 :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
》。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
【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瘟】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
《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
—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 :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
《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
6.1.》10 ?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