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水池、蓄水仓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手地面水池。
5.2.2 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内为井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与井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 井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3 井下洒水储备水量应按洒水日用水量的25%计算;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4 水池应分为两格或两座,并应在两格或两座内各存放一部分井下洒水储备水量。
5.2.3 地面水池应有确保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4 在有助于提高灭火效率且具备条件时,也可建设辅助性的井下蓄水仓。
5.2.5 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10min消防水量,但地面水池的消防水储备量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5.2.6 在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池提供的容积必须按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中的大者确定。
5.2.7 井下消防及洒水储备水量应能及时得到补充。
5.2.8 寒冷地区的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