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给水系统
5.1 系统选择
5.1.1 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消防与洒水合一的给水系统。技术经济确实优越时,可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系统。
5.1.2 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静压给水系统,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动压给水系统,也可采用以一种给水方式为主、另一种给水方式为辅的混合给水系统。
5.1.3 采用再生水水源供水的井下洒水系统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系统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时,系统间应采用间接连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先进入中间水池,通过中间水池接入井下洒水系统;
2 中间水池的生活饮用水进水管最低点应高于水池溢流水位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