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水源工程
4.2.1 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4.2.2 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4.2.3 井下钻井取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钻井设计前,必须先查明含水层所承受的水压大小以及含水层与井下巷道之间的岩层情况。
2 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取水应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规定的有关保护矿井安全的措施。
4.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应与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相协调。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4.2.5 井下取水井所在硐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钴杆和井管的要求。
4.2.6 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蓄水仓。不需进行净化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