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源及水处理
4.1 水源选择
4.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4.1.2 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的有关规定。采用多个独立水源时,非主要水源的保证率要求可降低。
2 取水经处理后应能达到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4.1.3 水源选择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2 宜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
3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后确定。
4.1.4 含有生活污水的再生水不宜作为井下消防、洒水水源,特殊情况用作水源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