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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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4! ,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