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 ,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2 ?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 3 》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 ?5 :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