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4,.3.3 》。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4.3.7 】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4.3.《。8 :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4【 ,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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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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