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
2 【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
—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4!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4.【3.8 《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 :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3 】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