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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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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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
4《.,3,.6: ,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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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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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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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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