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4.3.—6, ,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4 【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4】。.3.8 》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
4.3.10 !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2《 ,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
: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
《 3 ?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 4 《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