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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 4.3《。.2 ?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 4《.,3,.6: ,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     》2 :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