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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 4.3.4 !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4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4 】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