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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    】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  ?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   ?  4  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 , 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    》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  》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 《 ,  :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 2 ?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  》   3 》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    】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  ?   ?5 :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   ?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