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超压保护
14.2.1 除本规范第3.2.2条规定外,在运行中可能超压的管道系统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装置可采用安全阀、爆破片或二者组合使用。
14.2.2 不宜使用安全阀的场合可用爆破片。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与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差值,应有一定的裕量。此差值根据爆破片的材料和工作压力的脉动情况而定。
14.2.3 安全阀应分别按排放气(汽)体或液体进行选用,并考虑背压的影响。
14.2.4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为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最低为1.05倍。但对于本规范第3.1.2条第3.1.2.2款所述管道,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取本规范第3.1.2条的条件和该管道设计压力的较大值。
14.2.5 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力损失宜小于开启压力的3%,安全阀出口管道压力损失不宜超过开启压力的10%。
14.2.6 安全阀的最大泄放压力不宜超过管道设计压力的1.1倍。火灾事故时,其最大泄放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的1.21倍。
14.2.7 安全阀或爆破片的入口管道和出口管道上不宜设置切断阀。但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设置切断阀时,还应设置旁通阀及就地压力表。正常工作时安全阀或爆破片入口或出口的切断阀应在开启状态下锁住。旁通阀应在关闭状态下锁住。工程设计图中应按下列规定加标注符号:
L.O.或C.S.O=开启状态下锁住(未经批准不得关闭);
L.C.或C.S.C=关闭状态下锁住(未经批准不得开启)。
14.2.8 双安全阀出入口设置三通式转换阀时,两个转换阀应有可靠的联锁机构。安全阀与转换阀之间的管道,应有排空措施。
14.2.9 当设计选用泄压装置时,宜向制造厂提供详细数据,制造厂应保证产品性能符合数据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