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隔热、隔声、消声及防腐
12.1 隔 热
12.1.1 有关管道保温和保冷的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等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及《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进行设计。
12.1.2 严禁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与不锈钢管接触。
12.1.3 有关伴热的隔热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3.1 碳钢的伴热管与不锈钢管子之间应采用非金属材料隔开;
12.1.3.2 当流体或管道材料不允许产生局部过热时,在伴热管与被伴热管之间应采用隔热件隔开。
12.1.4 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用的吸水型(毛细作用)外隔热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L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材料中溶于水的Cl-及(Na++SiO32-)的分析含量应在图12.1.4曲线右下方区域内。试产的产品试验还应证明隔热材料对不锈钢不产生表面腐蚀及应力腐蚀破裂。
图12.1.4 岩棉及矿棉等隔热材料中Cl-含量与(Na++SiO32-)含量的关系
12.1.5 隔热结构的外保护层应能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隔热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