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支吊架荷载
10.3.1 支吊架的设计应承受下述荷载:
10.3.1.1 应承受本规范第3.1.6条所述的各项重力及支吊架零部件的重力。
10.3.1.2 应承受在管道运行期间可能产生变化的下列荷载:
(1)管道热胀冷缩和其他位移产生的作用力和力矩;
(2)弹簧支吊架向刚性支吊架或固定支架的转移荷载;
(3)压力不平衡式的波纹膨胀节或填函式补偿器等的内压作用力及弹性力;
(4)活动支吊架的摩擦力。
10.3.1.3 经柔性计算的管道,支吊架荷载应与柔性计算结果一致。当柔性计算程序中未计及滑动支架摩擦力或其他荷载时,应在支吊架荷载计算中计入。
10.3.1.4 液压试验、清洗或钝化时的液体重力、管内流体突然变化引起的力、流体排放时产生的反力、风力以及地震力等在使用期间瞬时和偶尔发生的荷载应根据工程设计情况计入。
10.3.2 支吊架的荷载组合应按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工况分别进行计算,并对同时作用在支吊架上的所有荷载加以组合,取其中最不利的组合作为支吊架结构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