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5.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 军用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量、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1.4
续表5.1.4
续表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