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材料要求
4.3.1 面层材料应符合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
表4.3.1-1 面层材料的导(防)静电性能要求
注:经过导(防)静电改性的面层材料,其导(防)静电性能在材料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应保持稳定。
表4.3.1-2 面层材料的厚度和强度等级
注:本表材料除水泥类外,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H.O.1~表H.0.6的规定;各类地面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H.0.7的规定。
4.3.2 结合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水磨石地面的结合层应采用1:3于硬性水泥砂浆,并应计入面层厚度内;
2 花岗石板和瓷板地面的结合层应采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应为20mm~30mm。
4.3.3 找平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类、橡胶板类和软聚氯乙烯板地面面层下的找平层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5的细石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40mm;
2 花岗石板和瓷板地面的找平层应采用1:3水泥砂浆,厚度不应小于20mm。
4.3.4 隔离层可根据防水和防潮要求采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膜。
4.3.5 作垫层的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4.3.6 各构造层中使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小于42.5。
4.3.7 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采用的骨料和粉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