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86-2018 建标库

4  桥梁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是设计的目的和功能需求,技术先进要求城市桥梁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大型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桥梁、立交桥梁的设计应注意工程总体的经济合理,除桥梁主体结构的造价外,还应综合考虑桥梁附属设施、征地拆迁、施工工艺、建设周期、维修养护等诸多影响工程总投资的因素。城市桥梁建设主要是解决交通功能的需求,但大多数情况下城市大型桥梁还将成为城市中比较突出的景观建筑,设计中应对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总体布局的舒展、造型的美观予以足够重视。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市桥梁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桥梁建设应在安全、适用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则,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材料用量及工程投资,桥梁设计方案应通过全面、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总体布局和结构造型。

4.1.2  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安全高度确定。

    3  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建筑限界规定。

    4  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4.1.3  桥位附近存在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及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会对桥梁正常运营存在安全隐患,桥位应与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等规范的规定执行。

    桥位上空若有架空高压送电线路通过或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对桥梁的正常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尤其在大风天、雷雨天,或极端低温时,更为严重。因此桥梁不宜在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越。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规定。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梁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1.4  在桥上或地下通道内敷设市政管线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对桥梁、地道及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或地下通道结构的运营安全,避免发生危及结构、车辆、行人安全的重大燃爆事故。

    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对于按此条规定允许在桥上通过的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道和电压在10kV以内的高压电力线,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要求。

4.1.5  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及航运条件下桥梁的安全性要求。

    1  位于内河航道上的桥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2  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

    3  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考虑船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撞击作用标准值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取值;对临近车行道、易受汽车撞击的桥墩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用,撞击作用标准值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取值。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撞构造措施。

4.1.6  桥梁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使用要求设置必要的护栏及检修道。

    1  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

    2  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两侧应设检修道;

    3  对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桥梁,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外侧应采用加强栏杆;

    4  对快速路桥、机动车专用桥的桥面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

4.1.7  市区、特别是老市区受条件限制在布设引道、引桥时易造成两侧街区出入交通堵塞,为保证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进出畅通,应结合引道、引桥、街区支路和防洪抢险的要求布设必要的通道,处理好与两侧街区交通的衔接。

4.1.8  桥面与地下通道应有完善的防水、排水设施。桥面必须设排水管将水排到地面排水系统中,不能直接将水排到桥下。应重视环保净化水源。

    通常情况下,地下通道内需设排水泵,以保证地下通道路面车道排水畅通,减少路面薄层水影响,以保证行车安全。若地下通道路面积水较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4.1.9  条文规定了桥梁结构要明确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并提出了为达到桥梁设计使用年限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4.1.10  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做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