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
3.5.1 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设施。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应保证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有效通行宽度。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
3.5.2 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5.3 对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严禁设置人行横道。
3.5.4 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5.5 穿越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3.5.6 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3.5.7 对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在同一孔内设置;对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3.5.8 独立的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的通行要求,且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m。
3.5.9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应小于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