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道路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应按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规划阶段确定的道路等级,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应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3.1.2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道路设计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生产标准,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道路设施应满足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要求,同时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照明和交通设施,并应满足管线布设、绿化、景观的总体布置要求。
3.1.5 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1.5)。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2 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的通行要求。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道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年限: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应为10年~15年。
3.1.7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道路等级及路面类型确定,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3.1.8 道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1.9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有效的工程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