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
6.9.1 输油站的采暖宜优先利用城镇或临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依托热源时,可自建锅炉房。
6.9.2 输油站内各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相关规定。
6.9.3 输油站各类房间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6.9.3的规定。
表6.9.3 输油站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注:加热炉烧火间、高压开关室、电容器室等不采暖。
6.9.4 化验室的通风宜采用局部排风;当采用全面换气时,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排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9.5 驱动输油泵的电动机,其通风方式应按电动机安装使用要求决定。
6.9.6 输油泵房、计量间、阀组间等放散可燃气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6.9.7 积聚容重大于空气、并具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其排风口的位置应能有效排除室内地坪最低处积聚的可燃或有害气体,其排风量应根据各类建筑物要求的换气次数或根据产生气体的性质和数量经计算确定。
6.9.8 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6.9.9 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
6.9.10 输油站内控制室、机柜间、化验室、变频间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6.9.11 当设置较大型集中式空调系统时,应考虑选用风冷式冷却系统。当采用水冷式冷却系统时,应采用循环水式水冷却系统。
6.9.12 输油站内的锅炉房及热力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相关规定。
6.9.13 通信机房的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的相关规定。
6.9.14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站内产生的余热,宜回收利用;
2 晴天日数多、日照时间长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作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