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第2.1.4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