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78-93 建标库

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第2.1.4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