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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 , :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 第2.【1.4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   《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