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工业卫生
17.3.1 水煤浆工程中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原料煤系统应采取以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露天储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原料煤水分小于7%时,卸煤点宜设置喷雾、洒水设施。各建筑物的地面宜采用水力清扫。供热锅炉房(或锅炉)应设置负压吸尘和除尘装置。
17.3.2 原料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3;
2 当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大于3.0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7.3.3 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的相关规定。
17.3.4 对筛分破碎车间、制浆车间和锅炉房等重要生产场所,应进行噪声控制,重点从声源上采用隔声、消声、引声和隔振等控制措施。
17.3.5 振动危害应首先从设备的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振、减振等措施。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的相关规定。
17.3.6 防暑、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相关规定。原料煤系统的地下受煤坑、输煤地道、地下转运站及检修通道等应设置防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