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17.2  劳动安全

17.2.1  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

17.2.2  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防电伤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17.2.3  有转动机械的车间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所有外露转动部件、传动部件均应设防护罩和警告报警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转设备的机头和尾部应设置防护罩;

    2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宜设置防护栏,跨越带式输送机等运行设备应设置人行过桥(跨越梯);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置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还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置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3  磨机筒体周围宜设置活动式护栏;

    4  主要生产车间应设置设备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17.2.4  对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坠落伤害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煤口、受煤坑应设置栅格板;

    2  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及材料提升孔四周应设置防护栏;

    3  平台、高架通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4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置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5  烟囱、冷却塔、储浆罐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置护笼。

17.2.5  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可靠的照明灯具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