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16.3  废水治理

16.3.1  水煤浆工程应采取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节水措施,并应从源头上减少废水和污水量产生。

16.3.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并应根据其污染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进行处理。

16.3.3  废水的回收、复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出的废水水质、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综合优化后确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和城市雨污水系统中。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度不小于40%的废浆宜集中存储后直接复用。浓度小于40%的废浆应与制浆车间、储浆罐区、输浆、供浆管线等的检修冲洗废水一起送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复用;

    2  大型水煤浆厂及水煤浆应用工程应单独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站;

    3  含煤废水宜采用沉淀处理工艺单独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分离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随脱硫系统单独处理后回用;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冲灰、渣的废水应优先重复利用;

    4  添加剂配置系统的废水应收集后复用;

    5  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具备条件的可送至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