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1.1 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
16.1.2 水煤浆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为依据,应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废气、废渣、废水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16.1.3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治理污染与资源回收利用相结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厂区应进行绿化规划,保障生产和生活的良好环境。
16.1.4 改扩建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实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少排污。
16.1.5 水煤浆工程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选用高效、实用、无毒或低毒的处理方案,处理过程中如产生二次污染,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6.1.6 水煤浆工程应加强环境检测和环境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可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已有的相关工程共同设置。
16.1.7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环境保护设计其他内容,应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