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15.2.1 储煤场(仓)及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场结构类型应根据水煤浆工程服务年限、原料煤特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气象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储煤场宜设围护结构,顶盖及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跨度较大时,宜采用拱架或网架结构;长条形布置时,可采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但应采取措施避免煤压传于结构上;
3 当采用煤仓存储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筒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相关规定。在地形、地基条件适宜时,可采用滑坡式或半地下式煤仓;
4 地下或半地下式受煤坑,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有地下水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抗渗等级应符合表15.2.1的规定,也可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表15.2.1 地下或半地下式受煤坑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15.2.2 运煤栈桥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支承结构形式应根据栈桥高度确定;
2 栈桥的跨间结构,应根据地震烈度、使用功能、跨度及栈桥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3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4 人行道和检修道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8°时应设踏步;
5 栈桥、地道的两端应设安全出口,当其间距大于150m时,中部应设安全出口。地道应符合通风、排水和防水等要求。
15.2.3 原料煤系统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理。
15.2.4 制浆车间结构型式、设备基础型式等,应根据工艺布置、设备选型、工程地质特征及用户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磨机作为主要制浆设备时,制浆车间宜采用框排架相结合的结构型式。制浆车间平面布置宜采用横向布置,以磨机间排架抗风柱端作为扩建端;
2 磨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相关规定;
3 大块式基础,应在基础四周和顶、底面配置直径10mm~14mm、间距200mm的钢筋网;
4 楼面预留口四周宜设置凸台,并应采用措施防止冲洗废水溢流入下层;
5 集控室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门窗应为双层隔音门窗或密闭门窗。
15.2.5 储浆罐宜采用钢结构。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进行抗裂验算。
15.2.6 大型设备基础与大型储浆罐宜设置沉降观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