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
】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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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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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10:.1.3《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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