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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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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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10.1.2 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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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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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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