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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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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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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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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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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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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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