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作用及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1.1 铁路工程结构上的作用按随时间上的变化,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桥涵、隧道、路基、轨道结构设计应根据具体特点规定相应的作用。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单个作用;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有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铁路工程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结构特性和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取最不利作用组合进行设计。组合值系数宜按本标准附录A.4的方法确定。
5.1.4 铁路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