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极限状态设计
4.3.1 不同设计状况条件下,铁路工程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持久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进行疲劳极限状态检算;
2 对短暂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对偶然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对地震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2 铁路工程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
2 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
3 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
4.3.3 铁路工程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组合:
1 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为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4 铁路工程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极限状态下最不利作用组合的要求。
4.3.5 铁路工程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g(·)——结构的功能函数;
Xi(i=1,2,…,n)——基本变量。在进行可靠性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4.3.6 结构功能函数将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R——结构的抗力;
S——结构的作用效应。
4.3.7 铁路工程结构失效概率可按式(4.3.7-1)确定,也可根据结构可靠指标β按式(4.3.7-2)计算。
式中:Φ(·)——标准正态分布函数。
4.3.8 根据铁路工程结构极限状态方程和随机变量的特征,可选用本标准附录A.1的一次二阶矩法(分位值法、JC法)、蒙特卡罗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计算可靠指标。
4.3.9 铁路工程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目标可靠指标可按本标准附录A.2的校准法为基础确定。
4.3.10 铁路工程结构或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目标可靠指标应按安全等级进行分级。每相差一级,目标可靠指标的差值宜取0.5,也可经综合分析确定。
4.3.11 铁路工程结构或构件宜根据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分项系数宜按本标准附录A.3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