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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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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
《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
3】 控制中心—;
【 ? 4 《主变电所;
】
5 !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
》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
?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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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
—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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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
】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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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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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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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
】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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