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
4.1 ! 一般规《定
!4.1.1 —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
》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
: , : 3 控制中心;!
【 , 4?。 主变《电所;?
: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
:
,
6 【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
4.1【.2 ?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
【2 :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
,
: ,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
》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
,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 :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