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
—4,。.1 一般规定
!
《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1 【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
【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
,
《 3? 控制中》心;:
,
《。
: , 4 主变电所!;
【 :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
—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
: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
: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4.1.5 —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
?。
《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
:
3— ,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
《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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