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7-2001 建标库

9  地下水水量评价

9.1  一般规定

9.1.3、9.1.4  本次修订对地下水资源分类未作改动,仍采用补给量、储存量和允许开采量的分类方法。此分类方法突出了补给量在地下水资源评价中的重要性。

    地下水水量的评价,最终是提出允许开采量值,并论证其补给保证程度。因为在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开采可认为是人为排泄)运动过程中,补给是起着主导作用的。径流是补给的运动形式,排泄来源于补给。无补给的排泄,地下水终究会枯竭或滞流,其径流也就不复存在。勘察区地下水水量的评价是多因素综合评价的结果,一般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开采方案等要求和具体的水文地质条件,考虑地下水补给量的补给和储存量的调节,最终确定出允许开采量。所以,对于储存量不一定每个工程都要计算,只有在补给量不足时,才应计算储存量,并论证其动用后的可恢复性,以发挥其调节作用。虽然储存量愈大,调节能力也愈强,但究竟能动用多少,仍是由补给量的补偿能力决定的。汲取超过年补给量补偿能力的开采量,则按此量建设的水源地不能成为稳定的开采水源。另外,应突出预计开采条件下的补给增量和排泄减量。

9.1.5  计算和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诸多方法,均涉及到计算时间的选择。例如,采用水均衡法时,涉及到均衡期;采用数值模拟进行地下水预报时,涉及到预报期;又如当利用泉或暗河作为供水水源时,规范第9.4.8~9.4.10条规定采用泉衰减方程法、泉流量频率曲线法、暗河流量频率曲线法、地下径流模数法、暗河断面截流法等水文分析方法时,也涉及到计算时间的选择。毋庸置疑,计算和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时,其精度与计算时段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原规范对计算时段如何合理选择未予规定,所以本次修订时,在水量计算的“一般规定”中增补了本条文,并分三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选择计算时段作了规定,现具体说明于下:

    1  采用“多年平均”作为计算时段。目前实际工作中大致有如下三种方法:一是采用平水年(P=50%)的丰、平、枯水季作为计算时段;二是采用勘察年份的前几年(如取前5年或7年);三是采用典型年组合,如取丰(P=25%)、平(P=50%)、枯(P=75%)水三年作为计算时段(如农田供水)。实际工作中常应用后两种。

    2  采用需水保证率年份作为计算时段。这是在不考虑储存量或储存量小,其调节能力有限时而常用的方法。如以岩溶泉作供水水源时,以其流量频率曲线为依据,按需水保证率(P=95%或97%)要求直接进行评价;又如仅具有当年调节能力的孔隙潜水水源地,采用需水保证率年份的丰、平、枯水季作为计算时段。

    3  采用连续枯水年组或设计枯水年组作计算时段。这是目前电力系统在傍河水源地地下水资源评价中常用的方法。此类水源地地下水补给主要有大气降水、上游的地表径流及开采条件下的河水补给量。由于水源地面积小,前两项补给量有限,因此河水补给量往往占允许开采量的70%~80%,所以合理确定河水补给量是正确评价可采资源的依据。为此,须在地表径流丰水年组与枯水年组多年交替出现的变化规律中,选取对供水最不利的连续枯水年组作为计算时段。具体方法是,设已知河流年径流量的递减系列Q1、Q2、Q3……Qn,其总项数为n,每项在序列中的序号为m,用数学期望公式P=×100计算各项的经验频率。然后以各年河流年径流量的经验频率为纵坐标,以年序为横坐标,绘制该经验频率过程线,在P50%以下过程线所包围的面积最大者为最不利的枯水时段。至于设计枯水年组,则是由连续枯水年频率组合起来的,即是由实测资料系列分析出来的,而不是人为拟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