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7-2001 建标库

3  水文地质测绘

3.1  一般规定

3.1.1  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当只有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或地质图的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质、水文地质测绘。

3.1.2  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普查阶段宜为1:100000~1:50000;详查阶段宜为1:50000~1:25000;勘探阶段宜为1:10000或更大的比例尺。

3.1.3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1  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2  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3  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4  沿含水层(带)走向。

3.1.4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1  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2  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3  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坍陷、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下湖)和地表水体等。

3.1.5  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按表3.1.5确定。

3.1.6  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可利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减少野外工作量和提高图件的精度。

3.1.7  遥感影像资料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航片的比例尺与填图的比例尺接近。

    2  陆地卫星影像选用不同时间各个波段的1:500000或1:250000的黑白像片以及彩色合成或其他增强处理的图像。

    3  热红外图像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00。

3.1.8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验判释标志。

    2  检验判释结果。

    3  检验外推结果。

    4  补充室内判释难以获得的资料。

3.1.9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

    2  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

    3  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