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8.2  厂址选择

8.2.4  本条强调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制气厂站对其环境的不利影响。厂址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是为了避免烟尘集聚。

8.2.8  厂区地形破碎复杂,会造成总体布置上的困难。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否则,虽采用台阶式竖向布置,也会引起深挖高填,增加土石方工程量,延长建设周期,同时大型建构筑物在高填土区,还会增加地基处理费用,而且企业内部运输条件恶化,道路纵坡较大,影响安全又耗能。

8.2.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作了原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对建筑物荷载较大的企业,其厂区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150kPa,对建筑物荷载较小的企业,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100kPa。如土壤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可采取加固措施。对于水文地质条件,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区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基础无腐蚀。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评估。

8.2.10  本条规定了不应选为厂址的地段或地区。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但无规范可遵循、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不安全因素,因为9度以上地震区所产生的地震力,在抗震加固技术上目前尚难解决。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程投资和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于根治,工厂潜伏着不安全因素,给企业带来诸多麻烦与后患,故选择厂址时应避开这类地区、地段。

    3  在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构)筑物损坏、陷落、断裂、位移、倒塌,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

    5  在水库下游地区建厂,厂址必须选在库坝决溃后淹没范围以外地段,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工厂免遭经济损失。

    6  大型尾矿库的坝下方,是指厂址标高低于上述库坝,且在其影响范围内。一旦大坝溃决,则库内的尾矿随水突然倾泻而下,其冲击力很大,破坏性很强,直接威胁坝下的工厂,严重时甚至会厂毁人亡。

    7  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湿陷,新近堆积黄土由于形成年代短,土质松散又极不均匀,承载力低,因此具有一定的湿陷性,故在上述黄土地区建厂将增加工程费用和技术处理的复杂性,如处理不妥,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

    8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应避免在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9  本款根据原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10  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机场净空标准》GJB525号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的正常工作。

    11  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避免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不应在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1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13  风速0m/s~0.2m/s时为静风,也就是无风状态。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常年大部分时间处于无风状态,对于企业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或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厂区及周围污染情况也就严重,故不应选作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