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环 保
9.3.1 煤场应设抑尘装置。
9.3.2 输煤系统的破碎、筛分处应设除尘装置。
9.3.3 焦处理系统焦炭转运点、焦制样室、筛分处应设除尘装置。
9.3.4 焦炉装煤、出焦、熄焦生产过程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净化装置。
9.3.5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的排放气可采用放散气压力平衡系统接入初冷前吸煤气管道。
9.3.6 空气鼓风机房、煤气排送机房等大型动力厂房的内墙面宜设不燃性吸声材料。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宜设置独立的设备基础及减振沟。
9.3.7 碎煤加压气化装置及一氧化碳变换装置的循环水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处理后的煤气水作为循环水补水。
9.3.8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低温甲醇洗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气应经脱盐水洗涤后排放;
2 废水应通过甲醇精馏,将废水中的甲醇降低到100mg/L,送生化处理。
9.3.9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一氧化碳变换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旧催化剂应由催化剂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2 变换催化剂升温硫化时产生的废气应送火炬处理;
3 工艺冷凝液应送煤气水分离装置处理。
9.3.10 压力气化净化煤气水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离膨胀气宜送硫回收或锅炉炉膛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
2 酚回收后的废水应送生化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
3 氨回收应生产适合于锅炉脱硫的氨水。
9.3.11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各设备、水封和煤气管道冷凝水应集中处理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