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7  净化和调质

7.1  一般规定

7.1.1  煤气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工艺,应根据煤气种类、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含量以及化工产品的市场,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  煤气净化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

7.1.3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13612的有关规定。

7.1.4  煤气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7.1.5  剩余氨水、终冷排污水,煤气水封水、粗苯分离水以及其他化工产品深加工排出的高浓度废水,应经蒸氨处理后送入酚氰废水处理站。

7.1.6  煤气净化装置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提高自动监测及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