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安全疏散
6.5.1 条文中指定的生产部位,可燃物分散在各种设备上,不是密集堆放,生产操作人员较少,但由于生产需要,厂房面积较大,往往有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疏散距离有时会超过规定的要求。因考虑同一时间、同一厂房,只一处发生火灾,所以当某一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因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有防火墙等设施分隔,火不会立即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区,此时其他防火分区是相对安全的。人员除直接疏散到室外,也可经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到室外,所以条文中对这些生产部位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因设置了此安全出口而减少其他安全出口的数量,因此条文中又作了“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2个安全出口”的规定。这2个安全出口不包括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6.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楼梯不仅是人员竖向安全通道,也是消防人员进入火场进行火灾扑救的主要途径。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并在火灾紧急情况下为消防人员进出火场提供条件,当同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类别的防火分区而对疏散楼梯有不同要求时,应按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执行。以一座高度不超过24m的四层封闭式厂房为例,如果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中某一防火分区为丙类生产,其余各防火分区为丁类生产,该座厂房的疏散楼梯应按丙类多层厂房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6.5.3 粘胶厂黄化间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建筑面积一般超过100m2,当设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但黄化间建筑面积较小,靠厂房外侧布置时,可供设置疏散梯和泄压设施的面积也较小,设2座疏散梯需占用一定外墙面积,致使可设置泄压设施的面积相对减少。再则黄化间内无人值守,亦无需定时巡回检查,操作工在仪表室内进行操作和监控,仅在发现工艺参数不正常时,才需进入黄化间进行处理,故作此规定。
6.5.4 厂房内的地坑不同于局部地下室,区别是:局部地下室与地上首层之间设有楼板,而地坑对地上首层是敞开的,没有楼板隔开。无人值守的地坑内平时无人,仅在巡回检查时有人短暂停留,又因纺织工业生产厂房内地坑面积较小,巡检人员能迅速疏散到地面。以往设计中地坑通向厂房首层地面的梯子,一般采用无保护层的钢梯,使用情况良好。
6.5.5 纺织工程中,由于生产要求各不相同,门的形式也有多种。有些门不适宜作疏散门,如自动下滑式防火门、自动门、厂房中的推拉门等。自动下滑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后就不能通行;自动门的控制设施若在火灾情况下受损,门就不能自动启闭,即使设有手动装置,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心情紧张、惊慌的情况下,也较难操作;厂房内的推拉门启闭不方便,因此这类门不应作为疏散门。现有纺织工程中,有些工厂在需要采用上述门时,在附近另设疏散门,实践证明此做法可行,故列入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