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对厂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部位作了规定,纺织工程应按照该规范进行消防车道的设计。
根据以往纺织工程设计的经验,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车迅速接近火场,所以纺织工程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时,往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但当厂区围墙外侧靠近围墙处已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此段围墙内侧可不另设消防车道,而利用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并使该消防车道与厂区内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以便消防车顺利达到厂区内的任何部位。
将此段围墙设计为通透栏杆的规定也是吸取了现有工程的做法,实践证明此做法能满足使用要求。
4.3.2 单车道的路面较窄,为便于错车,规定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等的距离不应小于1.Om。条文中照明电杆、行道树、标志杆等以杆中心为起止点计算间距。
4.3.3 条文中建筑物的总宽度指连接各翼之间的建筑物的总尺寸。如果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均超过150m,当建筑物中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在建筑物的外侧进行扑救较困难,因此应在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在“”形建筑物两翼之间设置1条贯通的消防车道后,如该车道与建筑物外侧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5Om,该建筑物的另外两翼之间可不再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中“贯通的消防车道”指该消防车道的两端均能与建筑物外围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即在“”形或“”形有建筑物封闭的一端,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路面上方的净空高度及路面内侧转弯半径的大小,与消防车的外形尺寸、行车速度、扑救火灾时消防车的数量等密切相关。条文中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常用消防车的性能和外形尺寸作出,车道净宽和路面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有闲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m)的消防车道,适用于一般消防车。火灾时火势猛、燃烧快、辐射热强,动用的消防车车型大、数量多的工厂,应采用车道宽度不小于6m,路面上方净高不小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为12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9m)的消防车道。防火设计中应了解当地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合理设计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