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5-2010 建标库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2  条文中规定:“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是为了使消防车顺利进入厂区,当其中的一条道路受阻时,消防车可从另一方向的出入口进入。当受条件限制,厂区仅有一个方向面向厂区外道路,其余各方向都与其他单位贴邻,只能在同一方向开设出入口时,如2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很近,一旦工厂内发生火情,当有多辆消防车驶向厂区时,就容易在厂区门口造成拥堵,影响消防车进入,从而使火灾不能得到及时扑救。因此条文中规定:厂区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4.2.3  为了避免可燃气体随风飘向人员集中场所或散发火花地点而引起爆炸和火灾,故作此规定。

4.2.4  条文中所述各种堆场(含有棚的堆场)指所堆放物品为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可燃固体)的堆场。规定此类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是为了防止火星随风飘入堆场而引起火灾。

4.2.5  条文中的“行政生活设施”是指工厂内为生产管理及为职工生活服务的设施。如综合办公楼、职工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

4.2.8  纺织工程的绿化设计中,不同的工厂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树种和绿化布置形式。如绿化设计合理、树种选择恰当,绿化可以阻挡火灾蔓延,有利于防火。反之则会对防火不利,甚至会因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含油脂较多的植物易燃烧,因此不宜种植在甲、乙类露天装置和甲、乙类厂房及仓库附近。茂密的绿化带内如积聚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可燃粉尘,则易形成火灾隐患,因此在散发上述物质的设施附近不宜种植茂密的连续式绿化带。

4.2.9  表4.2.9中所列可燃材料为纺织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材料。一个堆场的总储量既考虑了目前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发展的需要。表4.2.9中材料堆场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表注5中两个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目前纺织工业工厂生产的情况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本条文中性质相近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作出的规定。

    条文中的可燃材料堆场包括露天堆场及有棚的堆场。“有棚的堆场”指有顶的单层设施,棚四周无围护结构,或四周仅设实体栏板或通透栏杆。计算“有棚的堆场”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如棚有外柱,以柱外侧的结构面为起止点;如无外柱,则以棚外缘的投影线为起止点。当棚的周围设有未到顶外墙时,则按仓库而非按“有棚的堆场”确定防火间距。

4.2.10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如辐射热、风向、风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相邻厂房或仓库内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相邻建筑的高度、室内消防设施情况、消防能力及水平、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防止热辐射作用造成的火灾蔓延,满足扑救火灾时消防车工作回转半径、消防人员操作的需要,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表4.2.10中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厂房、仓库及其他设施,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各不相同。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按表4.2.10注4的规定,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4.2.10中对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仅规定了储罐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执行。

    表4.2.10中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纺织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作出的。当上述两本规范的规定不相同时,是根据以往纺织工程设计经验与生产实践情况加以确定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