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
7.1.5 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 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1.7 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