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和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6.1.2 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面宜朝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6.1.3 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腈纶纤维的聚合、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制备的甲类生产部位可设置在高层厂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1.4 当少量甲、乙类物品必须靠近或贴邻厂房的外墙设置钢瓶间时,钢瓶间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生产厂房与钢瓶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6.1.5 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m2;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6.1.7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无窗厂房或固定窗扇厂房的内部装修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材料。
6.1.8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露天装置区内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