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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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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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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 ,
?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 :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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