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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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 ,。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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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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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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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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