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10.2.1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细观形态和几何特征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10.2.2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0.2.3 用于防止混凝土或砂浆早期塑性收缩开裂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一般应控制在0.1%~0.4%范围内;若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配确定。用于混凝土或砂浆增韧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5%范围内;在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应采用较低的纤维体积率。
10.2.4 采用合成纤维增韧的硬化混凝土或砂浆,其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C20和M10;
2 按本规范附录N确定的弯曲韧性指标一一剩余强度指数不应小于40%;
3 硬化混凝土或砂浆的抗冻性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确定。但当纤维掺率大于0.5%时,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